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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对原告王*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原告王*于2015年7月20日签收后,以被告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不受理和纠正其退休待遇错误为由,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答复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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