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攀东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认为马**的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不予受理。马**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攀枝**险管理局应当依据山东省教育厅u0026ldquo;(1985)74号u0026rdquo;文件和**事部、**动部联合发文u0026ldquo;人薪发(1994)43号u0026rdquo;文件,认定其干部身份、工龄,以及与之相关的工资、保险等待遇。请求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攀枝**险管理局对其干部身份、工龄以及相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作出认定。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马**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