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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米易县白马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王**以米易县白马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诉称,王**家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与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有4.5个人的承包土地和5.5个人的自留地。在80年代,王**家为了交通方便,将原住房搬迁到u0026ldquo;2.27u0026rdquo;掩埋处生存。经过辛勤劳动,王**在自己土地周围和沟边开荒3亩左右。加上自己的7.1亩土地,王**有10.1亩土地。王**将5亩土地流转给冉**家。2010年10月至12月期间,中**司征用0.6亩。u0026ldquo;2.27u0026rdquo;事件发生后,白马镇人民政府将冉**家流转的5亩土地确定为10亩,致使王**家的土地减少,并且白马镇人民政府未将王**家应当享有的人平3.8万元的安置补偿费给付王**。王**针对前述问题多次信访,白马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8日作出信访答复,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座谈纪要,均对王**的信访请求予以否定。白马镇人民政府不尊重自然事实与历史事实,从而作出信访答复和座谈纪要,其结论是错误的。为此,王**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米易县白马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和座谈纪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米易县白马镇人民政府针对信访人王**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答复和座谈纪要,在本质上均属于信访处理意见。2005年12月12日,最**法院对湖北**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作出答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答复意见的第二条规定:u0026ldquo;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rdquo;因此,起诉人王**起诉,要求撤销信访答复和座谈纪要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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