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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心喜与攀枝花**复核委员会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21日,本院收到任心喜的起诉状,要求撤销攀枝花**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对任新喜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并认真执行中央组文件,对其出生日期作出正确认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任心喜起诉事项系其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的信访事项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批复》的答复意见,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任心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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