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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喜信访事项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因信访事项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攀东行初字第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定,任心喜的起诉事项系其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的信访事项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对任心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任*喜上诉称,一、根据2014年中**法委出台的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三个文件和新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我的行政诉讼案件。二、攀信复(2007)核字第17号《关于对任*喜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存在多个行政执法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u0026ldquo;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rdquo;故上诉人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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