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核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社会保险稽核不作为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u0026ldquo;(2015)攀东行初字第45号u0026rdquo;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定,王*认为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对其养老金计算并发放错误,要求予以纠正,2015年5月20日,市人社局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对王*信访事项不予受理,2015年7月20日,王*签收后,以市人社局拒不纠正错误为由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属于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故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上诉人王*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驳回其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经审理查明,王*原是攀枝花市酒厂职工,1997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来,王*认为被上诉人市人社局少发了其养老金,并多次要求被上诉人市人社局给予调整。2008年2月16日,攀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作出《关于王*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该答复称:王*以信件的形式向其反映u0026ldquo;没有享受知识分子待遇和没有养老保险缴费记录u0026rdquo;,经审查认为王*是享受了知识分子待遇的,享受了增发养老金比例为0.5%。并称2006年已对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进行了补建。2010年11月1日,市人社局作出《关于对原市酒厂退休人员王*信访问题的复查意见》(攀人社函(2010)13号),称经复查,确认市社保局对王*的缴费指数及养老金待遇认定正确属实,予以维持。2015年4月份,王*向市人社局反映其退休待遇发放错误,该局于2015年5月作出《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上诉人王*于2015年8月向攀枝**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u0026ldquo;确认被告对原告要求主张调整养老金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应当调整原告养老金,并补齐自1997应发养老金60000元u0026rdquo;。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请求市人社局纠正养老金错误计算和发放的问题,由于市人社局并非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保险的具体管理和经办部门,上诉人请求判令市人社局履行相关职责,属错列被告,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