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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仕有诉荣县留佳镇政府土地行政确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漆*有诉被告荣县留佳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人民陪审员黄**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漆*有起诉称:原告系荣县留佳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于1980年土地下户时起至2008年间,取得了位于荣县留佳镇约五分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未与留佳**济组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2008年2月,被告的工作人员要求原告不再耕种该土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已取得的合法经营权。故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调整原告位于荣县留佳镇约五分地的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被告辩称

被告荣县留佳镇人民政府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荣县留佳镇人民政府实施了侵犯原告权利的行政行为,即缺乏起诉的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漆仕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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