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行政其他一案,不服荣县人民法院(2015)荣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以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在楼顶搭建房屋的查处不属于国土资源局的法定职责。因此,起诉人要求荣县国土资源局处理荣县桂林街288号附10号楼顶搭建房屋的诉请,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应不予受理。原裁定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