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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诉荣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诉被告荣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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