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曾**诉被告荣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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