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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四川省**监督局技术监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04

审理经过

2015年3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赵**被起诉人**技术监督局的起诉状,要求判决撤销被起诉人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川自质监函(2014)120号《关于赵*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判决被起诉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按照起诉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自编号zgj2014-11)中所述内容,向起诉人明确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起诉人四川省**监督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起诉人所在地为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6号,该地不在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故起诉人赵*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赵*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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