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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华诉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区大队行政其他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4月10日,本院收到吕**的起诉状,认为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区大队(简称大安交警大队)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自公交证字(2014)第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行政行为违法,请求确认大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大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吕**请求确认大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大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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