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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行政公安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不服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5)大行审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区大队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对其不依法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11条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请求人民法院处理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的规定,上诉人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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