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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和蒲江县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凯诉被告蒲江县规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蒲江县规划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蒲江县规划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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