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曾洪发诉自贡市自流井区仲权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状,其诉称:被起诉人自贡市自流井区仲权镇人民政府没收其四间房屋的宅基地,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判决被起诉人自贡市自流井区仲权镇人民政府立即偿还起诉人被非法批准没收的合法宅基地170平方米。
经审查,起诉人曾洪发未提交被起诉人没收其合法宅基地170平方米的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曾洪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