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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诉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顾**诉被起诉人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书,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起诉人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9月25日向自**纪委作出的《关于荣**医院顾**到市纪委反映有关信访问题的回复》;判决被起诉人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依规纠正荣**医院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由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顾**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顾**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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