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刘**、罗**、刘*芡诉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刘**、罗**、刘*芡诉被告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自贡市高新区雨*诊所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在审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刘**、罗**、刘**撤回对被告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自贡市高新区雨*诊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刘**、罗**、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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