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刘**、罗**、刘*芡诉被告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自贡市高新区雨*诊所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在审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刘**、罗**、刘**撤回对被告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自贡市高新区雨*诊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刘**、罗**、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