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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区老年康乐休养中心诉自贡市大安区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其他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4月10日,本院收到大安区老年康乐休养中心的起诉状,认为自贡市大安区公安消防大队(简称大安消防大队)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大公消火认字(2014)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存在程序瑕疵,请求依法确认大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无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大安区老年康乐休养中心请求确认火灾事故认定书无效,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大安**休养中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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