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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滩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诉何某某、李*计划生意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何某某、李*计划生育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系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计划生育进行管理,其对被申请执行人何某某、李*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行政主体合法。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沿计生征字(2014)第37号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何某某、李*于2014年1月15日违法生育一男孩,现健康存活。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对何某某、李*征收25602元的社会抚养费。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何某某、李*在法定有效期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自贡市沿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沿人口征决字(2014)第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合法有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违法超生人员何某某、李*社会抚养费25602元及其按照征收决定书规定应该缴纳的滞纳金。

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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