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荣县古文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自行纠正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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