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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斗诉荣县教育局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11日本院收到虞荣斗的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荣县教育局补发1985年2月至2015年8月的工资772000元和扣去的工资144.08元。

原告诉称

起诉人虞*斗诉称,1978年2月调入荣**龙小学担任民办教师,1985年2月7日原老龙乡人民政府以起诉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书面通知起诉人停止上课,至采取措施为止。起诉人不服,长期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至今未予处理。起诉人系合格的民办教师,被告应当支付工资,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应予补发。起诉人任教期间,因部分学生家庭困难未及时缴纳教育费,教育部门违规在起诉人的工资中扣缴书本学费尾欠144.08元应予返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在担任民办教师期间,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现为计划生育法)受到停止上课的处理,现要求补发其工资等待遇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虞**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自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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