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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吴病行政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吴*不服荣县人民法院(2015)荣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认定》是政策性的,其符合政策但没有获得应有权益,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受法院保护。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吴*请求人民法院处理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故上诉人朱**、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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