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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和四川省蒲江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明诉被告四川省蒲江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四川省蒲江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四川省蒲江县国土资源局向原告付*明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原告付*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蒲江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月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四川省蒲江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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