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叶*福诉被告金堂**管理局、第三人芮顺文房屋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江**因认为都江堰市玉堂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因要求确认被告都江堰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处不履行行政答复的行为违法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张**、张**、张**、张**、张**因要求被告都江堰市青城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城山镇政府)履行向原告安置35平方米住房的安置补偿协议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高**、高**因要求被告都江堰市青城山镇人民政府履行向二原告安置35平方米住房的安置补偿协议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胡**不服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付**和四川省蒲江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某某和蒲江县规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郭某某和四川**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苏莉诉被告邛崃市公安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付某某和四川省蒲江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