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与金堂**管理局、第三人芮顺文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福诉被告金堂**管理局、第三人芮顺文房屋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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