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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莉诉被告邛崃市公安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莉诉被告邛崃市公安局行政公安其他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诉称,被告邛崃市公安局在作出邛公(临)行罚决字(2015)10724号行政处罚决定时,在原告苏*没有任何反抗的情况下,给其加戴手铐的行为违法,故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已于2015年8月11日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邛崃市公安局作出的邛公(临)行罚决字(2015)10724号行政处罚决定,现又起诉请求确认被告邛崃市公安局在作出邛公(临)行罚决字(2015)10724号行政处罚决定时在原告苏*没有任何反抗的情况下加戴手铐的行为违法,属于重复起诉。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苏*对被告邛崃市公安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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