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刘**诉被告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幸福街道办事处拆迁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高**、高**因要求被告都江堰市青城山镇人民政府履行向二原告安置35平方米住房的安置补偿协议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胡**不服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史**因要求被告都江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给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叶**与金堂**管理局、第三人芮顺文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付**和四川省蒲江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某某和蒲江县规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郭某某和四川**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付某某和四川省蒲江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何*因认为被告大邑**理局、第三人大邑县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变更登记法定职责行政判决书
曾**与荣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