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邱**、刘**与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幸福街道办事处拆迁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刘**诉被告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幸福街道办事处拆迁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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