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新津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付**和四川省蒲江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某某和蒲江县规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郭某某和四川**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付某某和四川省蒲江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邱**、刘**与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幸福街道办事处拆迁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某某和蒲江县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曾**诉自流井区仲权镇人民政府乡政府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何*因认为被告大邑**理局、第三人大邑县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变更登记法定职责行政判决书
曾**与荣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吴病行政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