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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新津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新津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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