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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军诉被告盐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第三人杨**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易*军诉被告盐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第三人杨**房屋登记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军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易**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撤回对被告盐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第三人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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