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易*军诉被告盐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第三人杨**房屋登记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军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易**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撤回对被告盐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第三人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