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高**、陈**、陈**与被告盐边县红格镇人民政府安置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陈**、陈**与被告盐边县红格镇人民政府安置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陈**、陈**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陈**、陈**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陈**、陈**撤回对被告盐边县红格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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