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陈**、陈**与被告盐边县红格镇人民政府安置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陈**、陈**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陈**、陈**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陈**、陈**撤回对被告盐边县红格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