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文国平诉泸县公安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文**因与被上诉人泸县公安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泸县人民法院(2015)泸泸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具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双重职能。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报案称其房屋被他人非法偷拆和毁坏,由于二上诉人被毁坏的房屋涉及金额大,对其报案的处理属被上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进行立案侦查的范围,二上诉人认为属于被上诉人行政职责范围,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被上诉人对二上诉人报案事项已做出刑事受案登记,并告知上诉人,即使被告刑事立案侦查活动不符合相关规定,二上诉人可以且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权利保障与救济。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