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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诉被告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赖成忠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赖成忠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7月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对被告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赖成忠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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