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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合**育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合**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合江行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2015年5月提起诉讼,诉称1982年被合**育局辞退,要求该局为其恢复名誉,妥善安置工作,赔偿精神损失费和上访误工费5万元。经查,上诉人王**自1982年被辞退到起诉长达三十三年,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王**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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