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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限公司诉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认定纠纷案行政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金**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工伤认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金**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四川金**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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