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不服古**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古蔺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与委托的律师发生纠纷,向古蔺县司法局反映,该局经调查作出回复,上诉人邵**对回复提起诉讼,经查,该回复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邵**认为法院应当受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