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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泸州**教育局公开政府信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不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龙马行初字第28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要求泸州**教育局公开u0026ldquo;全区各镇(乡)民代教师按教龄每年补贴225元的花名册u0026rdquo;,实为要求行政机关为其搜集、汇总相应信息并予以公开,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上诉人赵**起诉的事项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赵**认为其起诉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应当立案,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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