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甲诉被告合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甲以“被告已为原告办理户口登记”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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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泸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泸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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