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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诉乐山市市中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交通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诉乐山市市中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交通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乐山市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起诉和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撤回起诉和上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潘**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潘**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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