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万年诉井研县农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万年因诉井研县农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中行初字第1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余万年、被上诉人井研县农业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5月2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递交《申请书》,要求被告确认原告对陈**转让的承包土地和自己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并颁发经营权证书。同年6月25日,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回复》,并送达原告。《回复》载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告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被告具有的法定职责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应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组织实施。原告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撤销被告作出的《回复》;2.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职责案件。对于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以行政机关具有相应行政职责为前提。就本案而言,被告没有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定职责。理由如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享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职权。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原告申请确认对陈**转让承包土地和自己所承包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应当属于申请解决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就本案而言,原告在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形下,并不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其原因在于,对于原告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形,原告不能申请被告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应当申请就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解决即可。第三,对于原告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争议,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该条规定的申请解决事项应当是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规定所享有职权事项,但并不包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事项。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亦无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职权。因此,原告向被告申请的事项均不属于被告具有的法定职责事项。故被告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余万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万年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余万年上诉称,一审法院未将被告所有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发送给原告,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程序违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起诉请求,本案上诉案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井研县农业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但一审认定的“同年6月25日,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回复》,并送达原告”事实不当,应当认定为同年6月5日,井研县农业局针对余万年的申请事项作出《回复》,并送达余万年。上述事实有被告作出的《回复》、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井研县农业局于2015年5月25日收到上诉人余万年邮寄递交的《申请书》,上诉人申请请求被上诉人对其申请书所列的土地经营权进行确认并颁发经营权证书。同年6月5日,被上诉人认为其没有确认土地经营权和颁发经营权证书的法定职责,遂针对上诉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回复》,并送达上诉人,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确认土地经营权并颁发经营权证书职责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未将被上诉人所有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发送给上诉人,剥夺了上诉人的知情权。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庭审前向上诉人送达了答辩状,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庭审中进行了举证质证,并未影响上诉人的诉讼权利。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余万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