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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因认为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5年4月25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告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书》,向被告申请公开30项政府信息,经查证邮件投送成功,但被告至今未作出答复,也未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请求:1、确认被告未作出信息公开回复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依法作出回复;3、请求:1.确认被告未作出信息公开回复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依法作出回复;3.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提供下列政府信息:(1)u0026amp;amp;ldquo;三定方案u0026amp;amp;rdquo;;(2)2008-2014年度的u0026amp;amp;ldquo;三公u0026amp;amp;rdquo;经费;(3)办公电话;(4)政府公报;(5)政府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的各类报告;(6)政府重要会议主要内容;(7)政府重点工作;(8)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数据;(9)政府人事任免;(10)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等人事管理情况;(11)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样式、颁证机关;(12)2008-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1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1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15)2008-2014年财政预算、决算报告;(1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1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18)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1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2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2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2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23)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24)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25)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2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27)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8)政府信息公开目录;(29)2008-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30)机构设置、职能、领导个人情况简介;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答辩称,被告从未收到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申请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无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申请的政府信息与其合法权益没有利害关系。故李**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原告李**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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