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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袁*、袁*、袁**、袁**、袁*、曾**、林**、袁**、袁**、袁**诉被告威远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袁*、袁*、袁**、袁**、袁*、曾**、林**、袁**、袁**、袁**诉被告威远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袁*、袁*、袁**、袁**、袁*、曾**、林**、袁**、袁**、袁**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袁**、袁**、林**、袁**、袁*、袁*、袁**、袁**、袁*、曾桂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被告威远县国土资源局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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