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5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诉汉源县富林镇人民政府、汉源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行政其他一案的诉状。
原告诉称
起诉人王**诉称:修瀑电之前,有关主管部门的直接责任人与主管责任人提出,要占用起诉人的住房,将来起诉人的住房安置在新县城,并发放过渡费。2010年2月起诉人的住房被拆除。起诉人总共只领取22959.92元的过渡费,后就没有领取。起诉人找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时,富**党委书记口头告知,因起诉人的住房宅基地指定到前域乡全合村三组而起诉人拒不签字,故停发了过渡费。起诉人认为,将起诉人的宅基地指定到离承包地80公里以外的前域乡全合村三组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诉至汉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汉源县富林镇人民政府、汉源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将起诉人的住房安置在饮泉路社区或环湖路社区,并补足拖欠的过渡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起诉人对瀑电移民政策不服所提起的诉讼,其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经本院释明后,起诉人仍坚持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