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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与芦山县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局拆迁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喻**不服芦山县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局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停工通知》,向芦**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四川省**民法院(2015)雅行管字第7号裁定书指定由天全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芦山县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局于2015年10月14日自行撤销其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停工通知》,现原告喻**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喻**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喻**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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