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雪花与理县公安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安局、王**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花与被告理县公安局、被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安局、第三人王**治安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0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开庭传票于2015年10月19日送达原告,同时告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现原告张雪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张雪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