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花与被告理县公安局、被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安局、第三人王**治安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0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开庭传票于2015年10月19日送达原告,同时告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现原告张雪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张雪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黄**与天全县两路乡人民政府林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喻**与芦山县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局拆迁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不服行政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天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规划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汉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天全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梁*琼诉泸定县磨西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泸定县**民委员会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泽*某某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关于刘*文诉冷碛镇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