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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民委员会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民委员会不服泸定县人民法院(2015)泸定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泸定县烹坝乡政府烹府发(2015)3号文件《泸定县烹坝乡人民政府关于沙湾村杜**、赵**、余**三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内容是对沙湾**员会提出的问题进行的信访答复,对村民委员会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对沙湾**员会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民委员会上诉称,泸定县烹坝乡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给沙湾村造成了一百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法院的司法解释,其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泸定县烹坝乡人民政府作出的烹府发(2015)3号文件的内容是对沙湾**员会的信访事项予以释*及告知解决的途径,对沙湾**员会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不予受理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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