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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文诉冷碛镇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诉被告泸定县冷碛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冷碛镇和平村二组、第三人刘**林业行政一案中,原告刘*文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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