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诉被告泸定县冷碛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冷碛镇和平村二组、第三人刘**林业行政一案中,原告刘*文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张雪花与理县公安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安局、王**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天全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不服行政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裁定书
梁*琼诉泸定县磨西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泸定县**民委员会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赔偿裁定书
冕宁**矿队、冕宁**源局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冕宁县杨****矿队、冕宁**源局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