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不服行政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九寨沟县人民法院(2015)九寨行初字第2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8月17日陈**以根据案件需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