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九寨沟县人民法院(2015)九寨行初字第2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8月17日陈**以根据案件需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黄**与天全县两路乡人民政府林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喻**与芦山县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局拆迁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天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规划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汉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天全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卫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雪花与理县公安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安局、王**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天全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梁*琼诉泸定县磨西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泸定县**民委员会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泽*某某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