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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天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规划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被告天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的四川省建设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天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主动撤销其限期改正通知后,原告周*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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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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