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被告天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的四川省建设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天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主动撤销其限期改正通知后,原告周*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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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黄**与天全县两路乡人民政府林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雅安市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喻**与芦山县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局拆迁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汉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确认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范**与汉源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雪花与理县公安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安局、王**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不服行政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天全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卫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邹*与四川省公安厅交**公路三大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明福诉汶川县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