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与四川省公安厅交**公路三大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了原告邹*诉被告四川省公安厅交**公路三大队行政公安其他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邹*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u0026ldquo;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公安厅**西高速公路三大队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