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英诉汉源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范*英以汉源县公安局已经作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肖*高与雅安市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雅安市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彭**与雅安市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雅安市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天全县两路乡人民政府林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喻**与芦山县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局拆迁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天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规划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汉源县富林镇人民政府、汉源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等与汉源县富林镇人民政府、汉源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