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汉源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英诉汉源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范*英以汉源县公安局已经作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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