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天全县国土资源局2001年12月21日作出的国有土地变更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张雪花与理县公安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安局、王**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不服行政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天全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卫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邹*与四川省公安厅交**公路三大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明福诉汶川县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梁*琼诉泸定县磨西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余**与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泸定县**民委员会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关于刘*文诉冷碛镇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关于泸定县**民委员会请求撤销泸定县烹坝乡人民政府文件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