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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天全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天全县国土资源局2001年12月21日作出的国有土地变更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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