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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泸定县**民委员会请求撤销泸定县烹坝乡人民政府文件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泸定县**民委员会的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泸定县烹坝乡人民政府作出的烹府发(2015)3号文件,并赔偿经济损失1763137.06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泸定县**民委员会请求撤销的烹府发(2015)3号文件《泸定县烹坝乡人民政府关于沙湾村杜**、赵**、余**三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该文件内容是对泸定县**民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进行的信访答复,对其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泸定县**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孜**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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